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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首页 » 常识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4)

不得烫发。师以上首长可以在规定的发型(男女军人参照发型见附录十)内决定所属人员蓄一种或者几种发型。军人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第九十条 军人不得文身。着军服时,不得化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九十一条 军人着军服时,应当按照规定佩带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勋章、奖章、证章、纪念章等,不得佩带其他徽章。院校学员和工作人员可以佩带院校徽章。营区出入证只限于本营区和出入营门时佩带和使用。

  第三节 举止


    第九十二条 军人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九十三条 军人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九十四条 军人着军服进入室内通常脱帽。脱帽后,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大檐帽夹于左腋下(帽顶朝外,帽徽朝前);坐姿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也可以置于桌斗内。宿舍内军帽可以统一放在床铺上。戴贝雷帽脱帽不便放置时,将帽左右向内折叠,置于左肩袢下(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脱帽时,由在场最高首长临时规定。
    第九十五条  军人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军队的声誉。不得猬集街头、嬉笑打闹和喧哗,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乘坐公共汽(电)车、火车时,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
    第九十六条 军人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第九十七条 军人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第九十八条 军人不得到地方的酒吧、网吧、发廊、按摩室、桑拿浴室、录像厅、歌舞厅和电子游艺厅等场所消费娱乐。严禁军人涉足不健康场所。
    第九十九条 军人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
    第一百条 军人不得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一百零一条 军人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得吸烟。
    第一百零二条 文艺工作者扮演我军官兵时,必须严格执行军容风纪的规定,维护军队和军人形象。
    第一百零三条 军人不得摆摊设点、叫买叫卖,不得以军人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第四节 军容风纪检查


    第一百零四条 军容风纪是军队和军人的仪表和风貌,是军队作风纪律和战斗力的表现。部队(分队)在经常进行军容风纪教育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检查制度。连每周、营每半月、团(旅)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军容风纪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讲评。
    第一百零五条 团(独立营)以上单位建立军容风纪纠察队,在营区及其附近组织军容风纪纠察。
    纠察人员对违反军容风纪的应当令其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纠察和严重违反军容风纪的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扣留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回严肃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总参谋部可以根据本章内容,制定军容风纪具体规定。

第七章 对外交往


    第一百零七条 军人在对外交往中必须遵纪守法,坚决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利益。
    第一百零八条 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应当由团以上政治机关与地方有关单位联系并确定,具体活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一百零九条 军人参加地方社会团体的组织及其活动,必须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领导机关批准。参加活动后,应当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
    军人不得与社会上的非法组织和非法刊物以及有关人员发生联系,不得参与地方大众传播媒介开展的交友活动。
    第一百一十条 军人不得与地方人员进行不正当、不必要的交往。军人与国外、境外人员交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军人不得收听收看国外、境外的反动广播、电视节目。
    第一百一十一条 除工作需要并经师(旅)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外,军人不得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等通信工具。
    经批准持有移动电话、寻呼机的军人,在办公场所或者参加会议、训练以及其他集体活动时,应当将移动电话、寻呼机关闭。
    第一百一十二条 军人通常不得印制名片。如因工作需要印制名片,必须经师(旅)以上机关审查批准,登记备案。
    军人名片上不得印有部队番号和其他涉及军事秘密的内容。
    第一百一十三条 军人不得接受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礼品馈赠,不得参加地方非政府组织的剪彩、庆典等活动。
    第一百一十四条 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有偿中介活动。
    第一百一十五条 军队单位不得以部队番号、代号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为地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不正当的服务和保护。

第八章 作息

  第一节 时间分配


    第一百一十六条 工作日通常保持八小时工作(操课)和八小时睡眠,并规定起床、早操、洗漱、开饭、课外活动和点名时间。星期六可以用于集体组织两用人才培训、科学文化学习、文体活动、农副业生产等,也可以用于营区内休息。星期日和节假日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安排休息。
    第一百一十七条 作息时间表,由师(单独驻防的团、旅)以上机关按照本条令的规定,依据季节、部队任务和驻地环境等情况制定。不同建制的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作息时间表由级别高的单位制定。

  第二节 连队一日生活


    第一百一十八条 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全连人员立即起床(连值班员应当提前十分钟起床),按照规定着装,迅速做好出操准备。
    各类值班(值日)人员按照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卫生员检查各班、排有无病号,对患病者根据情况处理。
    因集体活动超过熄灯时间一小时以上时,部队(分队)首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一百一十九条 早操
    除了休息日、节假日之外,连队通常每日出早操,每次时间通常为三十分钟,主要进行队列训练和体能训练。除担任公差、勤务的人员和经医务人员建议并经连首长批准休息的伤病员外,都应当参加早操。
    听到出操号(信号)后,各班、排迅速集合,检查着装和携带的武器装备,跑步带到连集合场,向连值班员报告。连值班员整理队伍,清查人数,向连首长报告,由连首长或者连值班员带队出操。

    结合早操每周进行一至二次着装、仪容和个人卫生的检查,每次不超过十分钟。
    营每月、团(旅)每季组织一次会操。
    在城市居民区街道出早操时,应当避免影响居民休息。
    第一百二十条 整理内务和洗漱
    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班值日员协助检查并整理本班的内务卫生。连值班员检查全连的内务卫生。
    连首长每周组织一次全连内务卫生检查。
    第一百二十一条 开饭
    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开饭。开饭时间通常不超过三十分钟。
    听到开饭号(信号)后,以班、排或者连为单位带到食堂门前,由连值班员整队,按照连值班员宣布的次序依次进入食堂。
    就餐时保持肃静,餐毕自行离开。
    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
    第一百二十二条 操课
    操课前,根据课目内容做好准备。听到操课号(信号)后,连(排、班)迅速集合整队,清查人数,检查着装和装备、器材,带到课堂(训练场、作业场)。
    操课中,按照计划要求周密组织,认真听讲,精心操作,遵守课堂(训练场、作业场)纪律,严防事故。
    课间休息(操课通常每小时休息十分钟,野外作业和实弹射击时根据情况确定休息时间),由连值班员发出休息信号;休息完毕,发出继续操课信号。
    操课结束后,检查装备,清理现场,集合整队,进行讲评。
    操课往返途中应当队列整齐,歌声嘹亮。
    第一百二十三条 午睡(午休)
    听到午睡号(信号)后,除执勤人员外均应当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他活动,连值班员检查全连人员午睡情况。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课外活动
    晚饭后的课外活动时间,每周除个人支配二至三次外(人员不得随意外出),其余由连队安排。
    第一百二十五条 点名
    连队通常每日点名,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点名。点名由一名连首长实施。每次点名不得超过十五分钟。
    点名通常以连为单位于就寝前或者其他时间列队进行(也可以排为单位进行)。点名的内容通常包括清点人员、生活讲评、宣布次日工作或者传达命令、指示等。
    点名前,连队首长应当商定内容;由连值班员发出点名信号并迅速集合全连人员,整队,清查人数,整理着装,向连首长报告。
    唱名清点人员时,可以清点全体人员,也可以清点部分人员。
    如以排为单位点名,连首长和连值班员应当进行督促检查。
    第一百二十六条 就寝
    连值班员在熄灯号(信号)前十分钟,发出准备就寝信号,督促全体人员做好就寝准备。就寝人员应当放置好衣物装具,听到熄灯号(信号)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
    休息日的前一天可以推迟就寝,时间通常不超过一小时。
    第一百二十七条  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推迟三十分钟起床。起床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早饭后至晚饭前,主要用于整理个人卫生,处理个人事情。
    第一百二十八条 院校学员队,担负施工、生产、营建等任务的部队(分队)和在外执行其他任务临时组建的分队的一日生活,参照本条令第一百一十八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机关一日生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级机关必须建立正规的一日生活、工作秩序。
    第一百三十条 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立即起床。由于工作、学习、开会等原因,超过熄灯时间一小时以上时,直接首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一百三十一条 早操
    团(旅)机关的早操安排应当与分队一致,集团军、师机关每周早操二至三次。军区以上机关和院校、科研单位、医院的早操,由单位首长确定。早操时间通常为三十分钟,主要进行队列训练或者体育活动。
    师以上机关、院校、科研单位、医院每半年会操不少于一次。
    第一百三十二条 开饭
    按照规定时间开饭,就餐人员应当遵守食堂秩序。
    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
    第一百三十三条 办公
    遵守办公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下班时,必须请假。
    办公时间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闲聊、办私事,不得因私事在办公室会客。
    文件资料应当放置有序,秘密载体按照保密要求妥善保管。
    办公设施和用具摆放整齐,图表张贴悬挂在适当位置,保持室内清洁。
    上、下午办公时间各休息一次,每次十五至二十分钟。
    第一百三十四条 午睡(午休)
    午睡时间通常卧床休息,保持肃静。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业余活动
    晚饭后至就寝前的业余活动时间,除组织必要的集体活动外,通常由个人支配。因事外出按照规定请假。
    第一百三十六条 就寝
    按时就寝。因故不能按时就寝时,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三十七条 院校机关一日生活,参照本条令第一百二十九条至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日常制度

  第一节 行政会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连队的行政例会
    (一)班务会。每周召开一次,由班长主持,星期日晚饭后进行,一般不超过一小时,主要是检查小结一周的工作。
    (二)排务会。每月召开一至二次,由排长主持,班长、副班长参加,研究本排工作。
    (三)连务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连首长主持,班长以上人员参加。连务会通常包括分析连队完成任务、军事训练、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讲评,研究布置工作。
    (四)连军人大会。每月或者一个工作阶段召开一次,由连首长主持,全体军人参加,主要是连首长或者军人委员会向军人大会报告工作,传达和布置任务,发扬民主,听取士兵对连队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营、团(旅)的行政会议
    营、团(旅)行政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营、团(旅)首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单位首长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二节 请示报告


    第一百四十条 请示
    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
    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
    第一百四十一条 报告
    下级应当主动向上级报告情况。
    连向营、营向团(旅),应当逐日报告一日工作情况。发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况立即报告。执行重要任务时,及时报告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报告通常逐级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越级报告。

  第三节 连队内务设置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连队内务设置应当利于战备,方便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要求。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连队宿舍内床铺、蚊帐、大衣、鞋、腰带和其他物品的放置,集中居住的部队由团以上单位统一;分散居住的分队以营或者连为单位统一(连队宿舍内物品放置示例见附录七)。
    连队军官使用的卧具应当与士兵一致。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室内只准张贴(悬挂)团以上单位规定的图、文、像、表。
    第一百四十五条 轻武器及其附品、备件和弹药通常放在兵器室内;战备和训练器材通常放在器材室内;个人携行的被服和日常生活用品放在宿舍内,运行和后留的物品放在储藏室内;战备给养物资放在给养库内。
    各类武器装备和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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