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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首页 » 常识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9)
军区、军分区,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军队院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前款规定的军事机关和单位,在国庆节、建军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应当升挂国旗。
    其他军事机关和单位升挂国旗的时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升挂国旗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零四条 每日或者工作日升挂国旗的军事机关和单位,应当选择显著地点树立旗杆升挂国旗。
    第三百零五条 升降国旗的方法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零六条 举行升国旗仪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升旗地点附近列队。
    (二)国旗升起过程中,可以奏唱国歌。
    (三)全体军人应当军容严整,面向国旗立正,其礼节按照本条令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零七条 团以上单位军政主官的办公室和承担外事任务的机关办公室,可以在显著位置插置国旗。插置的国旗,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尺度,旗杆垂直,旗面自然下垂。
    第三百零八条 国歌可以于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一)军队举办的庆典和重要集会。
    (二)军队领导人主持的外事活动和军队主办的重大国际性集会。
    (三)升挂国旗时。
    (四)其他需要奏唱国歌的时机、场合。
    第三百零九条 军人奏唱国歌时,必须庄重热情,严肃认真。集会奏唱时,其礼节按照本条令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军旗的使用


    第三百一十条 军旗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和陆军军旗、海军军旗、空军军旗(见附录一)。军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标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荣誉、勇敢和光荣的象征。全体军人必须维护军旗的尊严。
    第三百一十一条 军旗的授予范围:
    (一)团以上部队和院校各授予一面相应等级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
    (二)担负外事任务的部队和院校各授予一面相应等级的本军种军旗。
    (三)其他单位不授予军旗。
    第三百一十二条 团以上部队和院校被授予军旗时,应当列队举行授旗仪式,由上级首长授旗。其程序:
    (一)授旗仪式开始。
    (二)奏唱军歌。
    (三)宣读命令。
    (四)授旗。
    (五)被授旗单位首长讲话。
    (六)授旗首长讲话。
    (七)授旗仪式结束。
    举行授旗仪式,应当庄重、严肃、紧凑。首长讲话的内容,通常包括军旗的意义、作用、发扬军队优良传统以及战斗作风等,以激励部队的斗志和士气。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拥有军旗的部队和院校,在使用和保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应当在重大节日、典礼、检(校)阅、隆重集会、游行和军人宣誓等时机使用;军种军旗应当在执行司礼任务时由仪仗队使用。使用军旗,必须经单位首长批准。
    (二)使用军旗时,由掌旗员掌持军旗,左右各一名护旗兵,位于部队行列先头。
    (三)迎送军旗时,军人应当严肃认真。军旗通过分队正面时,队列中的军人向军旗行注目礼,指挥员行举手礼。
    (四)战时应当将军旗置于司令部位置,展开与否由指挥员根据情况决定。
    (五)平时军旗由司令部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和晾晒,防止损坏。
    (六)军旗不得自行制作,不得外借。

  第三节 军徽的使用


    第三百一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见附录二)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象征和标志。军人必须爱护军徽,维护军徽的尊严。
    第三百一十五条 军徽通常用于帽徽、领花、臂章、奖状、车辆、舰(船)艇、飞机、重要建筑物、会场主席台等。使用军徽应当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
    第三百一十六条 禁止将军徽用于商业广告和有碍军徽庄严的装饰或者场合。

  第四节 军歌的奏唱


    第三百一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见附录三)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性质、宗旨和精神的体现。军歌可以于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一)军队举办的庆典和重要集会。
    (二)军队领导人主持的外事活动和军队主办的重大国际性集会。
    (三)部队迎军旗、校阅、队列行进和集会。
    (四)其他维护以及显示军队威严的时机、场合。
    第三百一十八条  军歌不得在下列时机、场合奏唱:
    (一)婚、丧、悼活动。
    (二)舞会、一般联谊会等娱乐活动。
    (三)商业活动。
    (四)其他不宜奏唱军歌的时机、场合。
    第三百一十九条 奏唱军歌的要求,按照本条令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二十条 军歌一般不与其他歌曲紧接奏唱。如遇举行接待外国军队宾客的仪式和在我国举行由军队主办的国际性集会,可以联奏有关国家的军歌。

第二十一章 附则


    第三百二十一条 本条令所指的部队(分队),包括相同等级的其他单位;部队(分队)的主管人员,包括相同等级的其他单位的主管人员。
    第三百二十二条 本条令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本数在内。
    第三百二十三条 各军兵种可以根据本条令制定有关规章。
    第三百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内务建设参照本条令执行。武警总部可以根据本条令制定适合武装警察部队特点的规章。
    第三百二十五条 本条令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负责解释。
    第三百二十六条 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六月九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即行废止。

附 录


    附录一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旗式样
  附录二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式样
  附录三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
  附录四 报告词示例
  附录五 帽徽、肩章、军种(专业技术)符号和领花的佩带与缀钉方法
  附录六 着装序号
  附录七 连队宿舍内物品放置示例
  附录八 连队要事日记式样
  附录九 外出证式样
  附录十 男女军人参照发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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